根据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》(闽教学﹝2017﹞46号)规定,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,应由双方学校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。
一、不予备案条件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转学:(1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(2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(3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(4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(5)研究生拟转入学校、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、专业的;(6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;(7)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。
二、备案材料提供
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供下列材料:(1)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(见附件);(2)学生转学申请书(加盖教务处公章);(3)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(加盖学院公章);(4)学生每学期成绩单(加盖学院和教务处公章);(5)学生录取花名册(学校综合档案室复制并加盖档案专用章);(6)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(加盖招生部门章);(7)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(加盖学校公章);(8)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(提供学校公示截图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,加盖公示部门公章);(9)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(提供学校公示截图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,加盖公示部门公章);(10)相关证明材料:因患病转学的,出具转出学校、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,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(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)。
三、备案程序及时间
转学备案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(扫描件)应及时提交学校教务处学籍科,教务处学籍科需将所有材料递交福建省教育厅,完成备案手续;若超过3个月(以《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》签字时间为准)未向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的转学材料,福建省教育厅均不予进行学籍异动处理。